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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流动加油站”,真刑!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6-08-13

一些人为牟取暴利私自改装储油车辆,

无证售卖成品油,

这种“流动加油站”看似便捷还省钱,

实则暗藏重大安全隐患,

更是涉嫌违法犯罪。

一起来看看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源自2023年5月、6月起,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将油罐、加油枪等加油装置改装至尾箱的货车停放在某农庄旁用来储存成品油,并驾驶加油装置改装车对他人停放在城市道路、民宅附近等地的车辆进行加油作业,非法获利人民币6300元。

法院审理

怀集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私自改装车辆,在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为他人车辆进行加油作业,存在极大公共安全隐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邓某源有期徒刑七个月,涉案设备、油品及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个别车主贪图方便或低价,会选择无证“流动加油站”。不法分子也正看中了其中“商机”,囤积成品油、私自改装车辆为他人加油赚取差价。殊不知成品油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危险化学品,我国对成品油储存、运输、销售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经营成品油销售业务。

广大车主和用油单位应当选择正规加油站,切勿贪图一时便利或低价,成为无证“流动加油站”的“帮凶”,非法油品不仅可能损害自身车辆性能,更可能造成周边重大安全隐患。作为经营者,守法经营是底线,绝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追求经济利益,每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的背后往往都是一次甚至多次惨痛事故的教训,无证“流动加油站”一旦出事,轻则财产损失,重则群死群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广大群众若发现此类非法贩卖汽油的行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织密安全生产的防护网,让“移动炸弹”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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