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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邀请全国、省、市、县四级人大代表参加执行见证活动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9-14

 

【聚焦“执行攻坚2017”】

我院邀请全国、省、市、县四级

人大代表参加执行见证活动

▲图为执行现场

▲图为被查封的房地产

▲图为谢天恩院长向人大代表介绍“执行攻坚2017”专项执行活动内容

▲图为肇庆市人大代表王广辉在执行现场接受采访

▲全国人大代表徐建贤在执行现场接受采访

▲广东省人大代表梁飞在执行现场接受采访

▲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罗剑了解厂房用地情况

▲被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字

▲被查封的厂房大门


▲谢天恩院长向被执行人解释执行工作


9月13日上午,我院执行法官、司法警察在党组书记、院长谢天恩的带领下,前往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开展强制执行行动,并成功查封了被执行人孔某信名下的房地产和厂房。这次强制执行行动,我院还邀请了全国、省、市和县四级人大代表见证执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梁某、孔某信、梁某弟、四会市冠某五金尺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的(2017)粤1224民初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协议,上述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7月2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36万多元,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位于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的二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但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孔某信名下有位于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的二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证号:四国用(2006)第000249号,使用权面积:1226.39平方米;四国用(2004)第003623号,使用权面积2449.76平方米;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四字第0100001520号],县法院作出(2017)粤1224执5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该抵押物予以查封。

鉴于被执行人一直怠于执行,我院决定展开强制执行行动。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及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充分落实人大代表监督制度,让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我院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徐建贤、广东省人大代表梁飞、肇庆市人大代表王广辉、怀集县人大代表林应华到执行现场见证执行。

当天上午11点,人大代表随执行队伍到达执行地点四会市南江工业园。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孔某信应自动履行义务,但孔某信称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贷款。执行法官遂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房地产的裁定书,对孔某信位于四会市南江工业园的厂房和土地予以查封,并由评估机构对被查封的厂房和土地现场进行评估。

为了确保这次执行行动顺利开展,我院成立了执行指挥部,由谢天恩院长任总指挥,分管执行工作的常务副院长罗剑任副总指挥,抽调精干执行力量组成执行行动大队开展强制执行工作。最终这次行动有序开展,顺利执行。

这次强制执行行动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积极响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攻坚2017”专项执行行动而开展的集中执行行动。

法院执行工作是司法的最后环节,是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终保障。法院生效裁判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关乎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否能最终得到兑现,关乎到司法公信力是否能得到提升,关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否得到满足,关乎到社会诚信是否能有效建设。破解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热切期待,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下一阶段,我院将筛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骨头”案件继续开展集中专项执行行动,争取化解掉一批执行难案,确保执行攻坚战取得实效,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作出积极贡献。

参加见证执行活动的人大代表表示,今天的执行活动既体现了执行的强制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文明执法。为了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执行法官确实做出了很多努力。通过这次零距离见证执行行动,让他们切身感受到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和力度,真切感受到了执行法官的艰辛。人大代表希望法院进一步加大对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更大程度上赢得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共同解决“执行难”,共建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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