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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口罩诈骗案!一男子谎称卖口罩诈骗一万多元被判十个月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6-01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怀集法院高度重视涉疫情犯罪案件审理,秉持“快审快判、从严从重”原则,不断加大打击涉疫情犯罪力度,用足用好法律,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5月29日,怀集法院再对一起口罩诈骗案件进行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回放:朋友圈上“卖”口罩


今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利用疫情通过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谎称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以上述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3000元,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00元,合计骗取人民币15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还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黄某某。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家属代其退出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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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5月22日,怀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口罩款共人民币1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周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还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其家属代其退出其余违法所得,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怀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某家属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200元,发还给各被害人。


法官提醒: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虽然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但群众对各类防疫用品的需求量仍然较大。怀集法院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不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在遭遇诈骗后,要注意保存相关聊天、转账记录,并马上予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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