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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筑牢反家暴防线 让弱势者远离家庭暴力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6-23

今年3月底,怀集法院依法受理林女士申请,向被申请人李某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对林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李某某骚扰、跟踪林女士及其近亲属。这是自《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以来,怀集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据悉,李某某和林女士于1996年结婚,并育有二子一女。婚后,李某某对林女士的态度与婚前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2002年起李某某开始怀疑林女士出轨,双方就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到了2013年左右,李某某开始对林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甚至殴打林女士,但林女士出于家庭方面的考虑,没有报警处理。

今年2月底,李某某再次对林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将林女士殴打致轻微伤。林女士忍无可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此后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李某某仍多次威胁林女士的人身安全,并骚扰、跟踪林女士,导致林女士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

今年3月,林女士向怀集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梁桃嘉第一时间审核了林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林女士确实存在遭受丈夫李某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怀集法院作出了禁止李某某殴打、威胁林女士及其近亲属;禁止李某某骚扰、跟踪林女士及其近亲属的裁定。

为了确保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实效,怀集法院除了把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外,还同时送达至林女士所在的派出所、村委会等相关单位送,请求协助执行,以保障林女士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

而对于二人的离婚纠纷,怀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

“现在一切都很平静,他(李某某)没有来找过我了,感谢法院为我主持公道!”日前,梁桃嘉法官通过电话,对林女士进行了回访。林女士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李某某震慑于法律的威严,已经没有对她实施殴打、威胁和骚扰、跟踪等行为,她也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一切都正在变得越来越好。

近年来,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怀集法院以“家事审判改革”为契机,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一方面,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建立反家暴多元化协调机制,主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加强安全保障力度,对遭受暴力侵害或者面临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开通绿色通道,快审快结,切实筑牢反家暴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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