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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向一名男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7-14

7月3日,怀集法院永固法庭也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大家固有印象不同的是,这是一份别样的申请,这份保护令是发给一名男性申请人的,男子申请法院“帮忙”让老婆远离他以及他的父母。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一改人们原有的家庭暴力中受害人都是女性的印象。


男方林某(化名)30多岁,老婆李某(化名)也是三十出头。根据起诉书所陈述,他们于201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17年12月正式登记结婚。他们闹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合”。林某说,老婆李某太凶了,他们俩因为经常吵架而分居。然而,起诉离婚后,李某多次强行闯入林某住处无理纠缠。之后还出现了更加激进极端的行为。今年6月某天,李某尾随林某到公司门口,当众向林某实施家暴,林某的手指、手背、手臂、腋窝等部位受到不同程度划伤。之后,李某不仅抢夺并用脚踩碎林某的眼镜,还抢夺他的工作电脑并摔在地上。这还不算,李某还纠集其二叔、堂兄弟等人到林某老家,将林某家的电视机、路由器、桌椅及其它生活用品砸烂。还大声辱骂林某父母等。


在多次遭遇辱骂、威胁,自己及其父母的生活备受困扰的情况下,林某无奈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林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警记录、受伤部位以及手机、眼镜、电视机等物品损坏的照片等。林某认为,由于李某存在严重的暴力行为及倾向,对他本人及其家属都造成了极大骚扰和人身安全威胁。因此,要求禁止李某及其亲属骚扰、跟踪、接触林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李某及其亲属以任何形式威胁林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李某及其亲属进入林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禁止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怀集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请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由于申请人林某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方亲属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且该部分被申请人指向不够具体明确,故法院对申请人林某的该部分申请,暂不予准许。若被申请人李某的亲属确对申请人林某及其近亲属的权益造成侵害,林某及其近亲属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或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申请人林某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其及近亲属不得骚扰、跟踪等行为,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怀集法院裁定:禁止李某对林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林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李某威胁林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李某进入林某及其近亲属的住所。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怀集法院永固法庭法官梁育珠表示,在家庭暴力中,男性遭家暴情况也时有发生。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反家暴法对所有家庭成员都一视同仁。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司法庇护措施,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筑起了一道“保护墙”,有效起到了震慑施暴者、预防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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