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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建议辖区金融部门在借贷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促进合同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解决“送达难”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4-07

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实干兴肇”教育实践活动

我院建议辖区金融部门在借贷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促进合同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解决“送达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省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实行)》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实干兴肇”教育实践活动,3月28日下午,我院党组书记、院长谢天恩与中国人民银行怀集县支行行长徐胜勇及工商银行怀集支行、建设银行怀集支行、农业银行怀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怀集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怀集支行、怀集农信联社等辖区内各金融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怀集县支行三楼会议室召开研讨会,建议银行、金融机构以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送达难”问题,同时制作规范化、模板化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供金融部门在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促进合同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两名分管审判执行工作业务的副院长也参加了研讨会。

据人民银行怀集支行反馈,各金融部门已经自2017年4月1日起,在所有的借贷合同中启用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在履行原有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补充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

据了解,近三年来,我院每年平均受理的金融部门为原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836件,其中由于当事人送达地址不详等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年平均达300件以上,占金融部门起诉的案件的36%。由于无法采取直接送达,导致案件的审判周期延长,审判效率大大降低。既影响银信部门及时收贷,也影响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送达地址确认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告知事项。告知借款人签立“确认书”的效力与法律后果;二是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送达地址如邮箱账号、接受短信手机号码、QQ号和微信号及邮寄送达地址;三是承诺。借款人签名承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和邮寄地址适用于审判执行阶段。

制作统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由各金融部门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或催收欠款时推广使用,有效地增强了银信部门与贷款当事人的联系沟通,健全了有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好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借款人违约并进入诉讼程序时,提高了审判执行效率,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次研讨会取得了预期效果,也是我院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实干兴肇”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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