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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克执行难】法不容“赖”!怀集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搬迁案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4-01


3月28日上午,由怀集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大队法警组成的执行队伍20人,在执行局局长莫能文带领下前往怀集县桥头镇圩镇对一宗房屋搬迁案件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2013年11月8日,梁某盈、陈某美夫妻因经营铝材生意需要资金,向怀集县和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以梁某盈、陈某美共有的坐落在怀集县桥头镇墟镇的四层自建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届满后经协商展期一年还款。逾期后,梁某盈、陈某美未能依约还款。2015年12月1日,梁某盈、陈某美与和某小额贷款公司在怀集法院达成还款协议,依据法院调解书内容,梁某盈、陈某美应于2016年2月29日前还清欠款本息。后梁某盈、陈某美并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欠款。和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怀集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怀集法院对梁某盈、陈某美的抵押物(房屋)予以公开拍卖。

2017年6月13日,高某忠以729600元的最高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梁某盈、陈某美的抵押房屋,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之后多次与梁某盈、陈某美协商交付房屋,但未果。遂向怀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盈、陈某美腾退房屋。2018年5月15日,怀集法院判决梁某盈、陈某美10天内将搬迁出房屋,并自2018年3月起按月支付房屋占用费3000元,直至实际搬出之日止。

2018年9月17日,怀集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梁某盈、陈某美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执行人员约谈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并多次到桥头镇被执行人家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自觉搬迁,被执行人同样未自觉履行。


2018年10月29日,怀集法院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梁某盈、陈某美于2018年11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梁某盈、陈某美拒不迁出房屋,在怀集县桥头圩镇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当地村民认为,被执行人梁某盈、陈某美拒不迁出房屋完全是无赖的行为,一直观望本院是否依法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8日,在采取动员搬迁等执行工作未果后,怀集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梁某盈、陈某美认为,其因做生意失败,已向原借款人请求分期还款,但原借款人和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同意其提出的分期还款方案,认为和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其房屋的做法不当,现已向有关部门申诉。并以目前其一家人目前无地方居住为由,对抗情绪十分激烈。由于被执行人在搬迁房屋经营铝材生意,房屋内堆放了大量铝材和不锈钢门窗,房屋内生活物品众多,搬迁难度十分大。

执行前,怀集法院向桥头镇党委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制定了强制搬迁方案。执行当天,法院与桥头镇派出所、司法所、维稳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将参与行动的30名干警分为警戒组、实施组、财物清点组、后勤拍摄组等4个小组。确保强制执行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为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怀集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党组成员、常务副院长罗剑坐镇执行指挥中心,远程监控、指挥执行现场,及时发出执行工作指令。


在搬迁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美阻挠民工搬迁物品,3名女干警依法将陈某美带离到怀集县桥头镇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




经过8个小时的执行工作,执行干警依法有序地对被执行人梁某盈、陈某美房屋内的物品组织民工搬迁到位于怀集县桥头镇加油站对面的临时安置房屋内堆放。整个强制执行过程,全程拍摄,执行文明地序,未发生不良事件,强制搬迁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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