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 东 省 怀 集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粤1224刑更1号
罪犯梁淑芳,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兴发街63号02房,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兴发街63号02房,身份证号码440402199107069049。2018年5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2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21)粤1224刑初355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梁淑芳判处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梁淑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梁淑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85800元给被害人孔某锋。该判决已生效。
在本案审理期间,罪犯梁淑芳以其正在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10月25日,本院受理梁淑芳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淑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有扩、许多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通过本院官方网站公示案件信息。本院已委托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对梁淑芳实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并征求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2年3月25日,梁淑芳在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通过剖腹产手术分娩出一名女婴(名字:杨某初),麻醉医师刘某连,接生医生陈某贤,产科主任魏某华,2022年3月29日,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诊断意见为“1.妊娠合并子宫瘢痕;2.胎儿单脐动脉;3.妊娠合并贫血;4.孕3产2孕38周LOA经选择性剖宫产术的分娩;5.单一活产”。罪犯梁淑芳确系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淑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梁淑芳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兴发街63号02房,依法由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若罪犯梁淑芳的刑期未满,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应当及时通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梁淑芳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本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罪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