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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梁淑芳收监执行决定公示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3-03-27 16:31:01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收监执行决定书


(2023)粤1224刑更2号

罪犯梁淑芳,女,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2018年5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了(2021)粤1224刑初355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刑初66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梁淑芳判处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梁淑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梁淑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85800元给被害人孔某锋。经查,罪犯梁淑芳确系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对罪犯梁淑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2023年3月6日,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以罪犯梁淑芳哺乳期和社区矫正期限届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将于2023年3月24日消失而刑期未满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梁淑芳予以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梁淑芳于2022年3月25日已生育女儿杨某初,目前没有怀孕。现罪犯梁淑芳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届满,且刑期未满,已不适宜对罪犯梁淑芳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梁淑芳收监执行。

 

 

                     二О二三 年 三 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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