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看《第二十条》,谈谈校园霸凌
最近,春节档上映的电影《第二十条》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其中一个关于校园霸凌的案例尤为引人深思。校园生活是青少年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校园霸凌不一定发生在校园内,还有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日前,怀集法院就审理了一宗类似的案件。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刚等人同为某中学学生。因双方平时有矛盾,去年5月,小刚等三人在校外偶然见到小明,双方发生口角,小刚等人对小明进行身体上的殴打和言语侮辱,并拍摄了小视频并上传到网络平台。
就诊后小明被诊断为多处损伤。小明及其父母遂把小刚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怀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人格权纠纷。被告小刚等三人多次殴打原告小明,以言语、肢体等方式进行霸凌、侮辱,侵害了原告小明的人格权并造成其精神损害。遂判决被告小刚等三人及其父母赔偿原告小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养金合计约2万元。同时要求他们删除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全部侵权视频。
承办人邱玉芳法官表示,本案属于“校园霸凌”案件,即“学生欺凌”。未成年人如果侵害了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不但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其自身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作为遭遇欺凌的未成年人,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向家长、学校或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从而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邱法官提示道。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是特殊的“希望工程”。怀集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的关切,加强与妇联、工会、公安等外部力量协作配合,将法律规定的社会调查、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延伸帮教等特有少审工作职能,与涉未审判全面融合,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另一方面,怀集法院坚持以案促治,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社会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3年,怀集法院审结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件24人,审结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件33人,审结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3件。在依法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对自首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6名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在审判过程中经教育劝导成功复学。
下一步,怀集法院将继续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理念,“抓前端、治未病”,进一步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审判职能,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法官说法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学生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未成年人对他人进行学生欺凌,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