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万元一次性付清!
“这是29万元现金,你们清点确认一下。”随着植某甲话音落下,一场持续了近半年的交通肇事纷争了结。8月27日,怀集法院永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促成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9万元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3月,植某甲驾驶货车行驶时与横穿道路的行人植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植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植某甲承担主要责任,植某乙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植某甲向植某乙家属支付了丧葬费8.5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付了18万元。
悲痛欲绝的家属在处理完植某乙的丧葬事宜后,多次向植某甲追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但始终追讨无果。于是家属将植某甲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梁育珠对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的具体数额上。如果可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还能妥善化解纠纷,遂依法组织双方开展诉前调解。
“好好的一个人被你撞死了,你不想负责,还是人吗?”
“他自己没有责任吗?我给了8万多,保险又赔了18万,现在又来要什么精神损害,什么生活费,没完没了,我没钱赔!”
没成想,还没等到调解正式开始,双方当事人一见面就爆发了剧烈的争吵,差点就要动起手来。
眼见双方情绪越来越激动,梁法官连忙把当事人带到法庭。坐在庄严的环境里,双方都不由得冷静下来,在法官的引导下更理智、清晰地表达诉求。
庭审上,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和证据材料争议不大,对赔偿计算方式和金额均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案件的焦点仍是赔偿金额问题。
可不可以“背对背”调解、分头做工作,寻求彻底解开双方矛盾和心结的“最优解”?梁法官不放弃调解希望,决定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为此,他先找到了植某甲,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角度释法,引导其认识到对死者家属进行财产赔偿是应尽的法律义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了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梁法官把这些法理一一解释给植某甲听,让他明白死者家属的诉求合情合法合理,并非是“没完没了”的索取。植某甲这才转变了态度。
“法官,我现在手上只有16万,如果原告愿意降低赔偿金额的话,我可以再找亲戚、朋友借,反正想尽一切办法凑钱来赔,保证一次性付清、绝不拖欠。” 植某甲表现出了积极的赔偿意愿。
一听到降低赔偿金额,原告连连摆手:“不行!该他赔的一分都不能少。”
梁法官赶忙从化解对立情绪入手进行劝导:“植某甲在事故发生后赔付了8万多元,现在也在积极想办法,说明他不是一个逃避负责的人。口说无凭看行动,先看一看他能凑到多少。”
三天后,植某甲拨打了梁法官的电话,“我又借到了5万元,手上有21万元了。我还在联系几个远一点的亲戚,看他们能不能再借我一点。”
梁法官立刻将这个消息同步给了原告,并从诉讼成本、时间耗费和后续执行等方面进一步释法说理:“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不仅费时费力,就本案而言,还有可能无法一步执行到位,需要长期履行。你们双方如果能坐下来协商处理,是更好的办法。”
了解到被告确实在积极筹款,又听了梁法官给出的调解建议,原告也终于放下对立情绪,当即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最终,原、被告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植某甲一次性赔偿植某乙家属2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植某甲当场付清了全部款项。
今年以来,怀集法院坚持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办好每一起案件,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灵活运用“背对背调解法”、“法院+”多元解纷等调解方式,成功调解各类纠纷459件,将更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