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心,采伐林木别“越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人在利益趋势下,滥伐或乱伐林木,触碰了法律红线。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祝某某以588万元价格购买了黄某某位于怀集县某山场的桉树,双方约定采伐面积以林木采伐许可证为准。后祝某某在未充分注意许可证规定四至范围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进行超范围采伐。经鉴定,被超范围采伐蓄积共86.93立方米。
祝某某向黄某某赔偿了18万元,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怀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在传统农耕文化影响下,广大农村地区对树木采伐存在着认识误区,导致乱砍滥伐林木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很多个人和企业误以为自有林木或交易所得的林木可自行砍伐,又或者具有办了证再采伐的意识,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利等原因,出现超范围采伐、逾期采伐等行为。殊不知,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更有甚者逾越法律红线,破坏生态环境。
本案中被告人祝某某虽具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意识,却没有严格遵守,作出超范围采伐林木的行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刑罚。通过对此类行为准确认定构成犯罪,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护航青山绿水的鲜明态度,也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保护森林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携手抵制乱砍滥伐和盗伐森林的行为,共同保护宝贵的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