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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24民初2708号公告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4-09-16 10:21:54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1224民初2708号

刘振强、陈维中、叶秋荣:

本院受理原告怀集县水利局与被告怀集县文昌水电有限公司、第三人谭启全、黄年添、叶秋荣、黄新九、刘振强、黄镇德、陈维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24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如下:

一、限怀集县文昌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怀集县水利局支付闸坝使用费4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0元闸坝使用费为本金,自2023年3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县水利局计付违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欠付的闸坝使用费清偿之日止);

二、限怀集县文昌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怀集县水利局支付2015年至2023年度补偿款,补偿款计算方式:怀集县文昌水电站每年发电收入扣减每年因发电运营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水资源费规费后的3%,以后补偿款按合同约定计付(具体每年发电收入按供电局等部门核准确认为准,怀集县文昌水电有限公司因发电运营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水资源费规费等以税务局等部门核准确认为准);

三、驳回怀集县水利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19.07元(县水利局已预缴),由县水利局负担22093.53元,文昌水电公司负担42625.54元。县水利局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625.54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文昌水电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625.5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向群路112号;怀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552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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