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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24民初1692号公告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4-10-08 16:03:38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24民初1692号

肇庆市恒联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恒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柑园北路6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85252G。法定代表人:蔡联炎。)、舒占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24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占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6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起,以89100.7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1年9月9日,自2021年9月10日起,以10168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5.88元,由原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舒占红负担2635.88元。原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85.88元,超出其负担的2635.88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舒占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35.88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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