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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逃避法院执行已生效判决--“明星企业家”被处罚金10万元

  • 来源:西江日报
  • 发布时间:2013-11-06 00:00:00
西江日报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梁兆周  麦彦彦
  
    在怀集县市民眼里,张金旺(化名)是一名令人羡慕的外来成功企业家。他在怀集县投资众多,成立了多家公司,兴建了数家水电站。近日,怀集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张金旺判处罚金10万元。
    一名头顶无数光环的成功企业家是如何从云端跌落的呢?事情还得从张金旺投资的一座水电站说起。
 
合股不履约,违约占有电站的收益
 
    怀集县某电站原属张金旺个人投资兴建。此后,张金旺经东方水电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将电站挂靠为东方公司属下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2002年2月,张金旺以东方公司的名义与香港居民赖斯(化名)签订《怀集县某水电站明确股权责任证书》,约定赖斯出资357.5万元,占电站55%股权,张金旺出资292.5万元,占45%股权,并约定张金旺应在电站建成后办理电站合股所有各项批文手续,变更电站为合股性质的法人企业和相应股权登记手续,以实现共同管理电站并共同受益。之后赖斯如约支付了出资款357.5万元给张金旺。
    但是,2003年电站建成投产后,张金旺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该电站一直由其单方管理和控制,致使赖斯无从知晓、无法控制电站的受益,更无法分享。为此,赖斯一纸诉状于2008年6月将东方水电公司和张金旺起诉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东方公司和张金旺协助办理电站的法人登记及其股权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故意逃避,致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
 
    案经肇庆中院和广东高院一、二审判决,东方水电公司、张金旺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赖斯办理该水电站法人登记及股权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该判决确定张金旺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广东高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赖斯向肇庆中院申请执行。肇庆中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张金旺并限令履行生效判决。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张金旺由常住地怀集县更换到广州市花都区,后来又迁移到安徽省宿安,并停止原使用手机号码。
    由于无法找到张金旺执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方日报》刊登公告,要求张金旺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张金旺仍未履行。肇庆中院向肇庆市公安局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请求协助查控张金旺下落并执行司法拘留。但仍无法查找到张金旺,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
    2012年6月8日,肇庆市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对张金旺立案侦查并上网追捕,同年6月27日张金旺在安徽省砀山县办理银行信贷业务时被砀山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罚金10万元
    张金旺归案后,经警官和法官教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他立即委托朋友全权代为履行了判决义务,办理某电站法人登记及股权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并支付了水电站的部分电费收入50万元给赖斯,获取了赖斯的谅解。2013年8月5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张金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提起公诉。
    怀集县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张金旺无视国家法律,作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采用更换了原住址居住、停止原使用手机号码的方式,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张金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权委托他人代为协助赖斯办理了相关手续,履行了其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此,判决张金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罚金10万元。
    庭审上,当审判长询问张金旺为何拒不执行判决时,张金旺答曰:我对法律并不太了解。
 
说法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本案中,张金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但他采取更换原住址居住,停止原使用手机号码的方法逃避执行,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鉴于张金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权委托他人代为协助赖斯办理了相关手续,履行了其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
    该案的审判法官告诉记者,张金旺采取更换住所、电话号码等方式刻意逃避执行,其实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他以为只要执行法官无法寻找到他就不能奈他何,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任何人也隐身不了,只要你参加这个社会的活动,就逃不了制裁,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
    怀集法院表示,法治就是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是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更是一项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就是对国家法制的挑战,对司法权威的蔑视。违反就要受到法律严惩,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会免除,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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