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不购交强险被判双重赔偿
西江日报记者肖桂芳通讯员梁兆周邱玉芳
【法官说法】
车主不购交强险被判双重赔偿
【案情】
【争议】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被告钱某应先承担交强险范围赔偿责任,即应先赔偿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3499元等经济损失,剩余部分54万余元,被告钱某承担50%责任,即27万余元,据此,被告钱某应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共计为38万余元。被告钱某则辩称,对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直接按责任各半承担,不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难以协商。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认为被告钱某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能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应首先由肇事车主钱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再按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分担。据此,法院遂判决车主钱某应先承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11万余元,超出赔偿限额部分54万余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亦即被告钱某应赔偿原告方损失共计各项费用38万余元。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应首先由肇事车主钱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再按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分担。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一些机动车辆没有投保或续保交强险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农村山区群众为省一点保费,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投保,却背上沉重的保险过错责任,最终自尝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