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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首日 肇庆基层法院10分钟可完成流程

  • 来源:南方网
  • 发布时间:2015-05-07 00:00:00

    作者: 谢辉 吴问胜 陈希云 梁兆周 袁文瑛 黄登魁 邵平 陈妙丹

 

     怀集法院立案登记民事案件15件、受理执行申请5件、接受诉讼咨询11人次,高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7件,广宁法院立案受理各类案件11件,四会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件……5月1日起,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在首个工作日,肇庆各基层法院立案大厅来访来诉群众络绎不绝,迎来了立案登记小高峰。

    现场:立案登记制方便快捷

    笔者在怀集法院立案登记大厅见到,干警早早来到岗位上,窗口边摆放着方便携带的说明,大屏幕上滚动显示着新制度,他们已经为推行立案登记制做好了准备。

    早上8点半,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永青带着当事人第一个走进怀集法院立案登记大厅,由于还没有其他来诉群众,他不用排队,径直走到立案登记窗口,递交了起诉材料。立案法官浏览材料后,发现材料准备得很完备,立即将材料转交给登记员并吩咐“可以登记立案了”。登记员现场将案件信息录入电脑,并让黄永青填写了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随后当场为其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材料接收清单、诉讼费缴费通知和诉讼服务告知书等材料。随后,当事人在银行设在立案大厅的POS机刷卡缴费。“凭刷卡单据到四楼财会开具缴费发票后,将发票交给我就行了。”登记员嘱咐当事人。整个流程娴熟顺畅,一看时间,总共花费时间不到10分钟。

    黄永青办理完立案登记手续,笔者立即上前“逮住”他进行采访。他告诉笔者,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只要材料准备充分,法院能当场立案,不象以前无论你提供了什么材料,法院一概先收下,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且还不开具书面收据,群众就得等。这样就免除了来诉群众为立案问题多次跑法院的辛苦,切实解决了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即便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法院也会书面一次性告知。

 声音:切实解决了群众的立案难

    据了解,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我国法院受理案件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受理,这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从5月1日起,立案将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立案难”的情况得到很大改善。

    “我来了几次要求立案,今天终于登记上了!”市民邓锷因合同问题与他人有纠纷,但是由于没有证据,之前多次来怀集法院起诉,均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才能受理。邓锷从电视、报刊中得知5月1日开始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于是换了一个案由,继续起诉合同另一方。“从进法院到走出立案窗口,不到20分钟,法院就把案子给立上了。”拿着案件受理通知书的邓锷对笔者说。

    同样在昨天,黄玉(化名)来到高要法院立案大厅,向立案窗口工作人员递交案件起诉材料要求立案,他要起诉一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与往常不同的是,工作人员在接收材料后,没有要求其等待立案审查通知,而是直接予以登记立案,10分钟后,黄玉就高兴地拿到了高要法院立案通知书。案件被立案受理并马上收到受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后,邓锷说:“原以为法院立案要跑好几趟,没想到立案登记制这么方便、快捷,这样的司法改革,我们支持。”

 法官:不是所有案件都予以立案登记

    怀集法院副院长伍敏告诉笔者,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法院改变以前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存的审查形式,改变为形式审查。但是并非所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都必须登记立案。立案登记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其次,起诉材料齐备的,可以当场登记立案。

    根据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的;二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四是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法院管辖的;五是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此外,4种情形不予登记立案。一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是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是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四是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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