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以来首宗拒不执行判决罪宣判
法院判决不是儿戏
藐视法律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的这位被执行人
明知房屋已被法院强制腾退
物品已被法院清理
还将物品搬回房屋
继续占用房屋
最终他将面临什么后果呢?
案情回顾 怀集县鱼苗场与李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怀集法院作出(2016)粤122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李某某腾退所占用房屋、鱼塘及其他物品、支付管理费给怀集县鱼苗场。肇庆中院终审民事判决也驳回了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的鱼苗场现场图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本应积极履行判决,但是他拒绝执行。
2017年10月23日,怀集县鱼苗场向怀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李某某有能力腾退所占用房屋、鱼塘及其他物品而拒不腾退所占用房屋、鱼塘及其他物品。
2018年4月16日,怀集法院依法对李某某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李某某次日又将法院从其占用的房屋清理出来的物品重新搬进房屋内,并继续占用房屋,致使法院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怀集法院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7月30日,公安民警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李某某家属于2018年9月25日已清退了占用的8间房屋和10张鱼塘,并交怀集县鱼苗场使用,但所欠管理费至今仍未履行。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怀集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怀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已清退占用的房屋和鱼塘,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
最终,怀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对生效的判决书视若罔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甚至将法院依法强制腾退的房屋重新占用,对依法强制清理的物品重新搬进所腾退的房屋,拒不支付判决所确定的管理费,致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本案一方面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实现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司法秩序,对拒执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同时也警示某些妄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怀法君提醒:
法网恢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