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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指引6

  • 来源:怀集县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4-07-14 00:00:00

6、公示催告终结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7、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身份证、户口薄;

    2)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应提交处罚决定或者相应法律文书;

    3)涉及重婚或者与他(她)人同居的,应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有关照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者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据

    1)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的证明;

    2)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证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据;

    6)合法收入应提交经济收入证明;

    7)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8)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应提交该财产来源的证据;

9)财产有约定,应提交书证。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现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

    2、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证据;

    3、请求赡养、抚养、扶养,应提交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和对方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的证据;

    4、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提交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增加抚养费的,应提交对方经济收入的证据;变更抚养权的,应提交对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学习、成长的证据;

    5、请求确认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收养协议或者有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的证据;涉及财产纠纷的,应提交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因疾病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医疗诊治情况的证据以及送养时是否隐瞒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的证据;

    4、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

    3、死者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死者户口薄以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5、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

    6、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以国产用具为准)、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

    7、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交财产名称、原价值以及损失情况的证据;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契约或者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庆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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