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及申请保全案件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或加盖私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应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且必须有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签名处不得复印。
2、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详见一般委托手续注意事项)。
3、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关系及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紧急情况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4、拟申请保全财产的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
5、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6、申请人或第三人愿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原件与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材料。担保人需在法官面前在担保书上签名予以确认,或者担保材料通过公证处公证。
二、申请人填写材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问时可向我院立案庭询问。
备注:本类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101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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