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二公告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二
莫威: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威(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街道谭云村委会谭变队54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
莫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截止至2024年3月20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45550元及利息2934.61元、罚息33.28元、复利0.16元,之后的利息和罚息以及复利(其中罚息不再计收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5.18元,财产保全费1262.59元,均由莫威负担。莫威负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莫威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径付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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