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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7人获刑 最高被判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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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01

6月30日,怀集法院依法对文某民、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七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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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文某民以“怀城镇金丰旧货行”和“怀集县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文某民纠集被告人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等人作为催收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追讨。为了追收到借款,被告人文某民指使同案其他被告人强行将欠款的被害人孔某才等13人非法限制在“金丰旧货行”、“KTV”、“超帆二手车行”等地方的房间内,并进行辱骂、恐吓、殴打,逼使被害人还债,共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12起;另外,被告人文某民还伙同他人分别对欠款的被害人吴某强等4人进行上门殴打、恐吓、喷红漆、损坏住宅门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共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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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民、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恐吓、殴打等方式追讨债务,多次实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被告人文某民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喷红漆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文某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文某民、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地有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文某民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为重要骨干成员的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扰乱怀集县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文某民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对该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文某权、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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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院依照《刑法》对各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文某民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文某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文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黄某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莫某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邓某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文某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该案件的宣判,彰显了怀集县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度关注,展现了怀集县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怀集法院已受理6宗涉黑恶案件,均属于恶势力犯罪。怀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办案,从重从快打击涉恶势力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健康发展。

下阶段,怀集法院将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继续依法快审快判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满意度,为平安怀集建设保驾护航,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胜利。

      (文章配图为6月22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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