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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指引3

  • 来源:怀集县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4-07-14

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

1-10

2.5%-200

10-20

2%+300

20-50

1.5%+1300

50-100

1%+3800

100-200

0.9%+4800

200-500

0.8%+6800

500-1000

0.7%+11800

1000-2000

0.6%+21800

2000万以上

0.5%+41800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离婚

一般情况

300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5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类型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100

其他行政案件

50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

50元至500

1万元以下

50

1-50

1.5%-100

50-500

1%+2400

500-1000

0.5%+27400

1000万以上

0.1%+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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