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指引7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共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
3、房屋产权证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证据;
4、房屋使用情况的证据;
5、改建、扩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交报建、审批、施工的证据;
6、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商品预售合同关系的证据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登记备案情况的证据;
(2)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
(2)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3)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3、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据;
4、委托拆迁的,应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协议;
5、被拆迁人应提交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结构、附属物等证据;
6、被拆迁人应提交家庭人员户籍材料;
7、被拆迁人已经回迁的,应提交回迁房屋状况的证据;
8、支付或者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证据;
9、强制拆迁的,提交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据;
10、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
合作建房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地一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报建、审批材料;
(2)出资一方应提交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证据;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证明等房屋建设情况的证据;
(4)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据;
(5)房屋已经预售或者已经建成出售的,应提交收回资金数额、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据;
(2)交付转让土地的证据;
(3)土地开发、利用、建设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结算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加工承揽合同、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支付价款等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借款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借款合同、协议;
(2)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情况的证据;
(3)保证合同或者保函;
(4)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者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发放借款的证据;
(2)还本付息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证据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让或者接受股权(出资)的证据;
(2)出资证明、股东名册;
(3)公司管理权转移的证据;
(4)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八)合伙纠纷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人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的证据;
3、退伙协议以及退伙清算的证据;
4、会计帐册以及合伙财产状况的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损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的证据;
3、当事人承认或者双方达成损害赔偿的证据;
4、人身损害的证据
(1)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2)法医鉴定书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书;
(3)医药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证据。
4、财物损害的证据
财物受损情况、受损程度评定、受损财物原价值、修理费用等证据。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十七、上诉须知
(一)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案件除外。
(二)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判决的上诉应在15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10日内提出。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四)提出上诉时须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五)提出上诉时须提交上诉人、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