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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1-25

一、起诉状(一式两份)

二、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被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是外地人的,需提交最近一年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居住(莞城、东城、南城、万江、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石碣、石排、企石、石龙、茶山、寮步、松山湖)的证明材料]

三、结婚证或结婚证明复印件

四、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提交有关的财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五、涉及子女扶养问题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六、委托他人办理立案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案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能是一般代理)(详见一般案件授权委托注意事项)

备注:本类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1、无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见《民事诉讼法》第22条)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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