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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11-25

一、劳动者作原告:

1、起诉状(份数:被告数量+1),须由劳动者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名。

2、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是三来一补企业的,需要将外方第一商号列为共同被告;被告是分公司的,需要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被告是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被告,并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4、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份数:被告数量+1,复印件必须是A4纸大小)。

5、有其他的证据需要提交的,请提交复印件(份数:被告数量+1,复印件必须是A4纸大小)。

6、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详见一般委托手续注意事项)

二、用人单位作原告:

1、起诉状(份数:被告数量+1),需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

2、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三来一补企业的,需要将外方第一商号列为共同原告;原告是分公司的,需要将总公司列为共同原告;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以字号为原告)

3、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份数:被告数量+1)

4、有其他的证据需要提交的,请提交复印件(份数:被告数量+1,复印件必须是A4纸大小)

5、委托员工代为诉讼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证明或工作证复印件;委托律师的,需提交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详见一般委托手续注意事项)

备注:

1、该类案件应在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本类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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