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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告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0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告如下。

一、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二、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

四、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五、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六、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八、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九、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十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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