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今天是:2021年08月09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动态 > 综合读报

不堪丈夫家暴 女子离婚获赔

  • 来源:广州日报
  • 发布时间:2014-03-05
    原文链接: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4-03/05/content_2557484.htm

    法官:因家暴离婚可申请精神赔偿

  本报讯(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镓嵘、梁兆周)兰萍和丈夫张许结婚多年,并为其生下了一对儿女,但婚后丈夫喜怒无常,时常对兰萍拳脚相向,甚至用砸烂的啤酒瓶划伤兰萍脸部致其毁容。因不堪忍受家暴折磨,兰萍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兰萍诉求。经办法官指出,妇女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不但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怀疑对方外遇  丈夫划伤妻子

  2007年,23岁的肇庆女子兰萍经人介绍结识了同乡张许。相恋1年后,两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兰萍先后为张许生育了一女一儿。然而,张许在婚后性格变化很大,经常因为小事和兰萍发生争吵,甚至对兰萍拳脚相向。

  去年2月27日凌晨,张许声称兰萍有外遇并对其进行殴打。其间,张许用砸烂的啤酒瓶划伤兰萍的脸部和左腿外侧,兰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兰萍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丈夫的行为伤害了其身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孩子由丈夫抚养。此外,丈夫要赔偿她因伤花费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万余元。

  丈夫构成家暴  法院准予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萍和张许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许殴打妻子,将妻子的脸部划伤,致其脸部留下疤痕、毁容,已构成家庭暴力,对兰萍的医疗费损失应予以赔偿。同时,张许的行为致兰萍毁容,给兰萍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对兰萍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准予兰萍与张许离婚,婚生女儿由兰萍抚养,儿子则由张许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此外,张许赔偿兰萍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万余元。(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 因家暴离婚可请求精神赔偿

  因为家庭暴力离婚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经办法官告诉记者,“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张许把兰萍的脸部划伤,残害其面容,留下疤痕,致其毁容,已构成家庭暴力。

  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