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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管理站长受贿七万五,获刑八年

  • 来源:西江日报
  • 发布时间:2013-01-30

教学仪器管理站长受贿七万五,获刑八年

 

本报讯(通讯员 梁兆周 麦彦彦)广东肇庆市怀集县教育局教学仪器管理站原站长林某在单位经济往来业务中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近日,肇庆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某于19897月开始至被捕前在怀集县教育局教仪站担任站长。2008年,怀集县教育局以协议供货的形式向巨圆公司采购教学仪器,双方签订了协议供货合同。20111月,在怀集县教育局付清巨圆公司2010年的教学仪器货款后,林某利用负责联系采购事宜及经办签订合同的职务之便,收取了巨圆公司法人代表路某的回扣费人民币75000元。后林某将其中的回扣分给袁某志28000元、梁某兴7500元、李某敏7500元,并将其中人民币10000元交给李某敏保管以作为日后教仪站使用,后又以支付所谓的活动经费为由,林某分几次向李某敏要回了人民币7300元。案发后,林某、袁某志、梁某兴、李某敏等人共退出赃款人民币53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单位经济往来业务中,违反国家规定,以补助经费的名义收受回扣人民币75000元,归个人所有,主观上有利用负责联系采购事宜及经办签订合同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补助经费的名义收受回扣的行为,并将所收回扣不入单位账目,而自行处分归个人所有,应当以受贿罪论处。遂依法判处上述徒刑,并将退出的赃款5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肇庆中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案件警示:长期担任某一领导职位或要害部门是滋生腐败的根源。林某自1989年起就担任县教育局教学仪器管理站站长职务,24年来一直负责教学仪器的采购工作,多年来在历任局领导眼中是个“信得过”的部门负责人,以至于缺乏了应有的监督,也给了他贪腐的温床。我们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定期轮岗制度和换岗审计制度,尽可能地杜绝腐败的根源。一是领导干部要正确地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特别是手中握有一定财物权力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地行使这一权力,严格遵守党及国法,遵守财经纪律,切不可有半点私欲及贪腐之心,把钱“装入”自家的钱柜;二是要完善和健全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从林某的犯罪过程来看,权力过于集中是酿成恶果的因素之一。这种对权力监督的缺失,使得林某在贪腐过程中毫无顾忌,如鱼得水,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制度失效、监督失效的悲哀。因此,完善对权力的约束,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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