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一男子出售本人银行卡 帮助他人网络诈骗获刑
日前,怀集法院就宣判了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男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植某某应一名叫“欧某坤”的男子要求,用自己身份信息分别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U盾,后将三张银行卡及网银U盾、手机卡一起出售给欧某坤,获利4500元。根据公安部电诈平台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被告人植某某出售给欧某坤的三张银行卡均用于电信诈骗案件的支付结算,经统计,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57余万元。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植某某主动到怀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10月14日,怀集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怀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植某某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植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是自首,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怀集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植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承办法官罗淑慧表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标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为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给被害人带来巨额损失,自己也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在日常生活中,市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警惕,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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