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裁定 一女子被怀集法院判处一年刑罚
日前,怀集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华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韦某华、柳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怀集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签署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人韦某华、柳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分期偿还矿款及代收发票款122万元给怀集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67元,该调解书由怀集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然而,被告人韦某华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支付给怀集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部分货款后,再未履行完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怀集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怀集法院申请执行,同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件于同年7月24日裁定中止执行。
2018年6月,双方在怀集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人韦某华在于6月、中秋节前、春节前以及2019年6月,分4期向怀集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但由于逾期未还第一期欠款,被告人韦某华于7月19日再次作出保证书,保证3个月内归还一、二期欠款,但至今未履行。
2019年5月,怀集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追加韦某为被执行人,在87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人韦某华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于同年10月恢复执行。
在案件执行期间,被告人韦某华的微信显示有大额资金进出,且其未及时向法院汇报财产动向,并且被告人韦某华把名下柳州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其子翁某,其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怀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华对人民法院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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