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无效!
现实生活中,部分劳动者为获得更多实发报酬,会与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劳动者离职后再次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又是否“鱼和熊掌皆可兼得”?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植某入职某公司。2022年9月,在某公司为植某办理社保时,植某称已在他处缴纳社保,主动向某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保,由某公司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支付1200元社保补助的意见。
2022年10月,植某签署并向某公司出具《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及依法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本人要求公司将社保补助发给我本人,如果要求补缴社保,则本人愿意将社保补助退回……”
2023年1月,植某从某公司离职。工作期间,某公司已累计向植某发放社保补助5800元。离职后,植某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某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社保。
某公司按要求补缴单位本金、个人本金以及滞纳金共计9600元。之后,某公司向怀集法院起诉,要求植某返还社保补助及其个人应当缴纳部分的社保费、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3861.9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公司而言,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员工提出放弃缴纳而不履行,植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与某公司达成将社保以补助形式随工资按月发放的约定应属无效。对植某个人而言,某公司已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而植某对已取得的社保补助金却不予返还,亦有违诚信原则。而且,法律规定也明确了劳动者需承担部分社保费用,对某公司已垫付的费用,植某应当予以返还。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一致达成协议:由植某向某公司退还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及社保补助费用、诉讼费等共计9715.95元。植某当场支付款项,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能因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变更或免除,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是无效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是基于植某的个人意愿,但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他在离职后仍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请求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向某公司退还所获取的社会保险补助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等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虽然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会面临未缴纳社保的行政处罚风险,在劳动者索赔工伤赔偿等情况下也存在重大隐患;对劳动者而言,将社保转成工资支付会导致自身失去医疗、养老、工伤、生育等方面的保障,极大减损了劳动者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