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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 来源:怀集县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3-02-06

(作者:梁村人民法庭庭长朱坚峰)
    【问题提示】间歇性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对其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但是当事人起诉时能独立、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且法定代理人一同出庭参加诉讼,是能够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其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是适格。

【案情】

20107月,原告阿莉与被告阿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日经双方家人同意,原告到被告家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9月,原、被告在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2月,原告精神病复发,损坏他人财物,被告为此赔偿他人100元。数日后,原告家人以被告不给原告服药治疗为由将原告接回。事后原告一直未回被告家居住。被告为此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处,但经调解多次未果。

20118月,原告在医院生育女儿,分娩费用1818.85元由原告父母支付。由于原告不同意回被告家生活,被告则带女儿回家抚养。同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三、判令被告支付坐月补身体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及治疗费共25000元给原告。

经法庭数次调解,原、被告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表示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抚养,其余有关经济方面的补偿可以放弃。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阿莉与被告阿建经介绍相识后当日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月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其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数月原告便因精神病复发回娘家居住至今。虽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原告仍不同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应认定原、被告婚后尚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告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在诉讼期间经法庭询问,能清晰辩认自己的行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多次表示坚持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无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女儿自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提出由被告抚养,被告对此也同意,该女儿可由被告抚养。对于抚养费的分担问题,考虑到原告的健康状况,也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抚养费暂由被告承担。被告可在以后视原告的健康情况另行主张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阿莉与被告阿建离婚;二、婚生女儿由被告阿建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阿建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阿建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阿建同意离婚,但要求阿莉负担女儿一半的抚养费用。阿莉坚持离婚,但不同意负担女儿的抚养费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莉与阿建婚前缺乏了解,属于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为阿莉疾病问题发生争吵,阿莉甚至返回娘家,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已经难以共同生活。一、二审调解中,阿建也同意离婚,双方只是因为婚生女儿的抚养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如何确定婚生女儿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双方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阿莉与阿建离婚后对婚生女儿均有抚养责任,抚养费用应由阿莉与阿建共同负担。阿莉本身患有精神疾病,阿建同意携带抚养女儿,故女儿可由阿建携带抚养。由于阿莉因本身疾病,还需要监护,缺乏抚养女儿的能力,因此,阿莉应负担的抚养费可暂由阿建支付,阿建可在实际支付后另循法律途径向阿莉追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原告阿莉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离婚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在现实中,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原告阿莉患有精神分裂症,医嘱建议原告坚持服药,定期复诊。但原告阿莉的情况有一定的特殊性,从医嘱可知原告正在康复、控制期,不用住院治疗,同时原告阿莉提起离婚时,在诉讼中的调查或庭审、调解中均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思,清楚辩认自己的行为,这些均表明阿莉提起离婚的诉讼及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精神分裂症病人全部排在诉讼之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原告阿莉作为离婚诉讼当事人是适格的,而且其母亲一同出庭参加诉讼,是能够保障其诉讼权利的。

原告阿莉与被告阿建经介绍相识后当日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月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其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数月原告便因精神病复发回娘家居住至今。虽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原告仍不同意与被告共同生活,在诉讼中也是认为因被告不为其治疗致精神病复发,而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庭数次调解无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也是考虑到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如法院驳回其离婚请求,则有可能存在诱发其精神病复发的危险性。综上,法院在数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较好地照顾到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鉴于婚生女儿自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且原告目前尚在服药治疗当中,如不服药或有外来不良刺激因素可能旧病复发,故其自理能力难以保障,因此考虑到原告的健康状况,也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由被告抚养比较合理。对于孩子抚养费问题,原告正在服药治疗当中,要其负担抚养费存在实际困难,只能在其完全恢复健康时才能承担抚养义务,被告可在以后视原告的健康情况另行主张权利。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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