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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可能就在你身边的犯罪!怀集法院宣判两例洗钱罪案件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1-12-20

12月17日,怀集法院刑事审判庭以速裁程序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两例洗钱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这也是怀集法院首次审理的洗钱罪案件。

2020年11月至12月,郭某华和时任怀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辅警莫某荣合谋,通过私自放行超载货车收取车主“放行费”。郭某华在微信收受被莫某荣查处的车主“放行费”后,再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孔某成、郭某明,要求帮忙提现,其中转账给孔某成20000元、转账给郭某明10000元。

被告人孔某成、郭某明在明知该款项为“放行费”的情况下,仍然把该款项提现至个人银行卡,通过ATM机取出现金后交给郭某华。郭某华把上述现金交给莫某荣,两人对款项予以私分。

案发后,郭某华和莫某荣因犯受贿罪已经被判处刑罚。

今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孔某成、郭某明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怀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成、郭某明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并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什么是洗钱罪?洗钱罪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因贪图小利、一时疏忽、朋友间碍于情面不好拒绝,而将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款、银行账户、信用卡等借给朋友的行为屡见不鲜,各位朋友应提高警惕,不要用自己的资金账户为他人转账或提现,不要帮助犯罪分子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主动报案,切勿心存侥幸,掉进洗钱犯罪的陷阱,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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