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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无刑!肇庆一男子被撤销缓刑执行收监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4-02-26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3)粤1224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中对陈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对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随着法官严肃的宣读,罪犯陈某被怀集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当场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可“浪子”如果“不回头”,还变本加厉,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罪犯陈某本来获得了缓刑的机会,却不知好好珍惜,任性地“放飞”自我。在缓刑考验期内,他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受到训诫、警告后仍不加以改正,最终自尝苦果。

2022年8月,陈某因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6.4mg/100ml。于是,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怀集法院考虑到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从宽处理,并委托相关部门对他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结果认为,陈某具备监护监管条件,适用社区矫正。

2023年9月,怀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怀集县司法局依法对陈某实行社区矫正。

然而,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内,却屡次“犯规”,多次出现未按照规定时间到社区报到、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等情况,违反了有关监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分别于2023年10月23日、12月27日向他作出书面训诫二次,于2023年12月26日、28日作出书面警告二次。

基于陈某缓刑期间内经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的情形,今年1月,司法局向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怀集法院撤销对陈某的缓刑。

怀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事实,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多次训诫、警告后仍不改正,属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陈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

宣读裁定后,承办法官许多对罪犯陈某进行了法庭再教育,语重心长地告诫陈某:“缓刑是法律对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悔罪表现好、社会危害轻的罪犯的一种宽容性刑罚,目的是给你们一个附条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非‘免死金牌’。你拒绝接受监管,随意挑战法律底线,只会自食恶果!”

“我真的好后悔!本来有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改过自新,是我没有珍惜这次机会。”罪犯陈某悔恨地说。

法官提醒,设立缓刑是为了更好地帮助罪犯预防犯罪,不是代表判处缓刑的罪犯可以“为所欲为”,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因此请判处缓刑的罪犯以此案为警醒,遵纪守法、认真悔改,不要触碰社区矫正的“高压线”,珍惜缓刑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近年来,怀集法院坚持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一项具体工作。一方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严格把握好社区矫正适用的标准,2021年以来共对747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所判处的非监禁刑罪犯全部进入社区矫正。另一方面,法院持续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参与机关的协调配合,做好审判中、审判后和矫正中的衔接工作,定期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回访、帮教,加强对缓刑罪犯的教育管控,最大限度地促进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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