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法院再审理一起涉疫刑事案件 被告人程某某获刑一年二个月
3月27日,怀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情口罩诈骗案件,并于3月30日对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怀集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抖音以及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上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分别诱骗被害人袁某某、卢某某、卓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向其购买口罩。被告人程某某收到以上货款后失联,合计骗取8800元。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程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王某某、邵某某、张某某为好友,并虚构有手机出售的事实,诱骗对方向其购买手机。被告人程某某收到以上货款后失联,合计骗取5120元。2020年2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怀集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口罩款、手机款共计13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程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1392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社交等平台实施诈骗案件较多发。怀集法院提醒广大网民朋友,在网络社交、网络购物时需谨慎,不要轻信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平台发布的售卖信息。如遇犯罪分子诈骗的,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予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