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一男子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一年
4月29日,怀集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进行宣判,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月27日,怀集法院以远程开庭的方式,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元以食用为目的,以每只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五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干制死体。2020年1月5日,民警在中洲镇李岗村委会的“黎头涌”山场处,从被告人李某元的粤HFY1**汽车内查获该五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干制死体。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五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干制死体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鹇的干制死体,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元家属代其退赔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怀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元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其退赔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怀集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乎大自然生态平衡,也关乎国家生物安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