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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法院宣判3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6人被判刑,最高获刑十二年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1-12-23 09:36:12

12月22日,怀集法院依法对3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集中一审宣判,彰显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和国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一)

怀集法院依法对蔡某德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蔡某德等5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罪名,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同案人蔡某水及被告人蔡某德、蔡飞某、舒某华、段某丁、舒某行等人在广东省肇庆市、云浮市等地派发、张贴小广告,并在微信朋友圈宣传非法放贷信息。在非法放贷活动中,以无抵押简单快捷贷款为诱饵,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方式放贷,向借款人收取十天一期为10%的利息,并先扣除“利息”、“辛苦费”、“出差费”、“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后向借款人支付剩余借款,其中由同案人蔡某水负责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材料并负责放贷资金管理;由被告人蔡某德、蔡飞某、舒某华、段某丁、舒某行各自出资参股、负责派发、张贴小广告,被告人蔡飞某登记放贷及还款记录。当借款人逾期偿还不了利息或无力偿还债务时,被告人蔡某德、蔡飞某等人按同案人蔡某水的安排以采取电话、微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滋扰、恐吓、胁迫等“软暴力”行为进行非法催收债务,逼使借款人偿还债务,从而实施“套路贷”行为非法牟利,之后各被告人按参股比例分配非法利益,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诈骗被害人非法获利共计609250元。同时,被告人蔡某德、蔡飞某向个别被害人催收非法债务。

法院认为,为非法敛财,各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等违法放贷行为,并由被告人蔡某德、蔡飞某等人采用“软暴力”等手段催收债款,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同案人蔡某水),重要骨干成员(被告人蔡某德、蔡飞某)、组织成员(被告人舒某华、段某丁、舒某行)较为固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肇庆市、云浮市等地区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分别按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行为以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蔡某德、蔡飞某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二千元(人民币,下同);判处被告人舒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段某丁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舒某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被骗款项;对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作案工具的借款本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冻结被告人蔡某德名下银行账户的款项,用于折抵判处退赔款、追缴款、罚金。

法院根据在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二)

怀集法院依法对王某华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某华等6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二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人民币二十二万三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华、白某虎纠集被告人张某发、王某东、谭某亚、白某华等人在广东省肇庆市、云浮市等地通过派发、张贴小广告、微信朋友圈宣传非法放贷信息,在非法放贷活动中,以无抵押简单快捷贷款为诱饵,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方式放贷,向借款人收取十天一期为10%的利息,并先扣除“利息”“辛苦费”“出差费”“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后向借款人支付剩余借款,其中被告人王某华、白某虎、张某发、王某东、谭某亚、白某华有分有合各自出资参股,由被告人王某华、白某虎负责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材料并负责放贷资金管理,由被告人张某发、王某东、谭某亚、白某华负责派发、张贴小广告。当借款人逾期偿还不了利息或无力偿还债务时,由被告人王某华、白某虎、张某发、王某东主要负责上门催收,被告人谭某亚、白某华负责协助工作以采取电话、微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滋扰、恐吓、胁迫、殴打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收债务,逼使借款人偿还债务,从而实施“套路贷”行为非法牟利,之后各被告人按参股比例分配非法利益,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共诈骗14名被害人,非法获利共计780559元,并对部分被害人实施催收非法债务行为。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为了非法敛财,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肇庆市、云浮市等地区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王某华、白某虎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华在实施诈骗中起帮助、次要作用,已构成诈骗罪共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三千元(人民币、下同);判处被告人白某虎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发、王某东、谭某亚六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二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人白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退赔14名被害人被骗款项;对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作案工具的借款本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王某华、白某虎、张某发名下银行账户的款项,用于折抵判处退赔款、追缴款、罚金。

法院根据在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三)

怀集法院依法对王某州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某州等5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人民币二十三万三千元至二万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州纠集被告人叶某春、王华某、许某亮、王小某等人在广东省肇庆市、云浮市等地通过派发、张贴小广告、微信朋友圈宣传非法放贷信息,在非法放贷活动中,以无抵押简单快捷贷款为诱饵,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方式放贷,向借款人收取十天一期为10%的利息,以扣除“利息”“辛苦费”“出差费”“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后向借款人支付剩余借款,其中被告人王某州、叶某春、王华某、许某亮、王小某有分有合各自出资参股,由被告人王某州负责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材料并负责放贷资金管理,由被告人叶某春、王华某、许某亮、王小某负责派发、张贴小广告。当借款人逾期偿还不了利息或无力偿还债务时,由被告人王某州带头负责催收,五名被告人采取电话、微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滋扰、恐吓、胁迫、殴打、扣车、侵占财物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收债务,逼使借款人偿还债务,从而实施“套路贷”行为非法牟利,之后各被告人按参股比例分配非法利益,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共诈骗17名被害人,非法获利共计889193元,并对部分被害人实施催收非法债务行为。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为了非法敛财,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肇庆市、云浮市等地区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分别按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行为以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许某亮、王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华某、叶某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17名被害人被骗款项共891993元;对属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作案工具的借款本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冻结被告人王某州、叶某春的银行账户的款项,用于折抵判处退赔款、追缴款、罚金。

法院根据在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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