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群众诉求 解决农民难题 当事人向县纪委监委及县法院赠送锦旗
近日,申请执行人蓝某光等人将一面写着“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县纪委监委和县法院工作人员手中,对县纪委监委及县法院一心为民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点赞。
今年4月,县纪委监委及县法院接到蓝某光等人的投诉线索,称幸福街道A经济合作社侵吞村民征地补偿款,并认为法院承办法官在案件判决时存在罔顾事实、偏袒被告等行为,希望能重新、公正审理案件。为切实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县法院成立工作专班,联同县纪委监委对蓝某光反映问题进行逐一核查。
经县纪委监委和县法院工作专班核查,蓝某光等人反映的承办法官罔顾事实、偏袒被告等问题不实,但案件判决后并未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蓝某光等人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县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蓝某光等人可重新立案起诉。
今年6月,蓝某光等20人以幸福街道A经济合作社拖欠其征地补偿款诉至本院。本院经开庭审理,结合相关证据以及事实,认为蓝某光等人均属A经济合作社村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经济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判决A经济合作社支付蓝某光等人征地补偿款合共193800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A经济合作社在法定履行期内没有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蓝某光等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干警向A经济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A经济合作社仍没有自觉履行。为彰显法律权威,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A经济合作社的账户,把相关执行款依法划扣到法院账户,并将执行款及时发放到蓝某光等人手中。
蓝某光等人领到补偿款后,感受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确实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县纪委监委和人民法院都能坚持为民解忧。为表示感谢,特意向县纪委监委和县法院送来感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