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三公告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三
温天豪: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天豪(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坳仔镇坳仔居委会石川林场宿舍东街15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三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
温天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截止至2024年4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99433.80元及利息3032.73元、罚息57.8元、复利0.59元,之后的利息和罚息以及复利(其中罚息不再计收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5.25元,财产保全费1032.62元,均由温天豪负担。温天豪负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温天豪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径付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作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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