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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五公告

  • 来源:原创
  • 发布时间:2024-09-20 16:06:08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五 

梁绮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景康城支行与被告梁绮婷(女,199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乐洞村委会二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五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

限梁绮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75000元以及截止至2024年4月20日的罚息4445.73元(自2024年4月21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还清之日止)给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景康城支行;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4.46元,财产保全费1417.23元,均由梁绮婷负担,该款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景康城支行已预交,由梁绮婷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径付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景康城支行,本院不作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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