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一公告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一
梁宇婷、姚克雄: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坑支行与被告肇庆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宇婷(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北环街28号9栋503房)、姚克雄(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北环街28号9栋503房)、邓毓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24民初198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
一、肇庆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69000元以及截止至2024年4月1日的利息5861.08元、罚息20.7元(自2024年4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坑支行;二、梁宇婷、姚克雄、邓毓昆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在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1.61元,由肇庆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宇婷、姚克雄、邓毓昆负担,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坑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11.61元,可待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回。肇庆丰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梁宇婷、姚克雄、邓毓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711.6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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