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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闻机杼声,惟闻“残”叹息——怀集县法院首次大规模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强力扶持“最弱势的一群”

  • 来源:南方法治报
  • 发布时间:2013-05-25 00:00:00

                       作者:梁兆周 麦彦彦

    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弱势的一群,其在就业、生活上比一般群体遭遇更为艰苦的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用人单位被强制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怀集县有23个用人单位,其中有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企业等,他们既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没有按规定自觉缴纳保障金,怀集县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向怀集法院非诉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怀集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该23用人单位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共21.4万元。

看来得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并要认真考虑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在学校岗位了。在缴付了11万多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拥有数量庞大的教师队伍的怀集县某中学校长感慨地说。该学校在岗职工共685.9人,按规定应当安排10.289名残疾人在该单位就业。但目前为止,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零,根据《条例》规定,该学校应当缴纳残疾人保障金222859.74元。由于办学经费紧张,在经过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际缴纳了50%111429.87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目前怀集县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多的单位之一。在申请向法院强制征收之前,怀集残联理事长邓崇铭就多次拜访拖欠保障金的主要负责人,希望能自觉缴纳,但普遍遭遇了白眼

在受理了县残联的执行申请后,怀集法院主要领导带领行政庭、执行局、法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办案人员到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义务的用人单位座谈,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动员、敦促尽快缴纳保障金,取得了一定成效。

履行期间,本院有权对你单位的相关财产予以采取强制措施。逾期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纳入肇庆市征信统一信息平台。被执行单位在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并经过执行法官的法律宣传后,看到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认识到后果严重,23个被执行单位中的21个自觉缴纳了保障金,其余2个单位在采取强制措施前也将保障金转入了法院执行账户。

用人单位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致残疾人保障难

根据怀集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数据,2013年度怀集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单位为497个,其中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数的用人单位仅58个,总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213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数的用人单位达421人,但仅有203个单位依法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怀集县目前在册登记的残疾人数为27078人,其中具备劳动能力的青壮年就有10000人。这个数量庞大的残疾人弱势群体,系由县残联负责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安置的主要资金来源。

在申请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我们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难处,尽管很多用人单位拖欠的时间比较长,经请示上级同意后,我们还是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滞纳金。怀集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卢阳对记者说。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规定,拖欠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如怀集县某行政单位应缴保障金为7581元,因拖欠时间过长,按规定计算的滞纳金就达近万元。怀集残联还是很仁慈地没有计收,目的也是能尽快收取应收的保障金,以尽快解决残疾人保障经费。

这次法院强制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得了明显效果,大力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也更好地宣传了《残疾人保障法》,为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经过宣传和动员,现在已经有很多用人单位自觉前来参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了,未达标的单位也自觉按规定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卢阳感慨地说。

多方面原因造成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困难

在接受笔者的采访中,卢阳道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面临的困境。一是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可缴可不缴;二是征收任务重,征收工作时间跨度过长,致使很多用人单位淡忘了;三是征收涉及地税、财政等多个部门,审核、征收、管理各环节分离,使得各部门之间征收信息不同步,无法及时掌握征收情况。

卢阳建议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事业的发展。法官建议,为了加强社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重视,对长期拖欠和恶意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全额收取滞纳金,以示惩罚和警戒,并建议残联负责人多与有关用人单位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第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在征缴、使用和管理保障金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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