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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明知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 来源:西江日报
  • 发布时间:2013-05-25 00:00:00

【法官说法】

明知是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梁兆周  罗淑慧

 

【案情】

20115月,吴某在中山市某砖厂认识了随父母打工的幼女李某,后吴某和受害幼女一家到怀集县某砖厂打工。2011916,吴某答应李某的要求,与其一起离开怀集前往青海省,期间,吴某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仍多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致使李某怀孕并于2012710在天津市西青医院产下一男婴。2012710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天津市西青医院将某忠抓获。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幼女的犯罪构成要件除了被奸淫的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这个客观要件以外,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备明知女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这一要件,这里的明知是指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即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但应严格掌握。

由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和反抗能力,国家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无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受害幼女自愿与否,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即构成强奸,且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的生殖器官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

本案中,尽管受害幼女是自愿的,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仍逃避不了法律对其的制裁。被告人吴某将受害幼女带离怀集后,明知受害幼女未满十四周岁,仍多次与受害幼女发生性关系,致使受害幼女怀孕并产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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