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准时到来的执行款
近日,一名男子日前走进怀集县法院,径直敲开罗剑副院长的办公室房门,罗剑一看,这不是一年前隔三岔五就来信来访的当事人梁联太吗?他还没开口,来访者已先说话了:我是来感谢法院的。一边说,他一边将一份大红纸感谢信交到罗剑的手中。
“怀集县法院各位领导:贵院执行局法官为解决我的案件付出了辛勤的工作,我们表示万分感谢!”……我是残疾之人,没有钱请执行法官喝一杯茶和抽一包烟,贵院领导和执行法官还自掏腰包给付我生活费,多次帮助我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真的非常感谢!”。
感谢信的作者,是一位因交通事故导致终身残疾的中年妇女马洋莲和她的委托代理人梁联太。2007年2月,马洋莲因与刘志刚、叶志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终身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同年10月,马洋莲向怀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志刚、叶志强及保险公司赔偿她事故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008年3月,怀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她47222.6元,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但是由于当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限额仅5万元,根本赔偿不了她的残疾赔偿金及其后的医疗费等损失。此后,马洋莲继续治疗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期间刘志刚、叶志强并未支付过任何赔偿款。2009年10月,马洋莲再次向怀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志刚、叶志强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同年11月,怀集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刘志刚、叶志强赔偿马洋莲医药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179134元,但两人一直未按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因这两名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外地,怀集法院依法委托了清新县法院和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代为执行。清新县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叶志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经调查,也未发现刘志刚有可供执行财产。
当怀集法院将委托执行调查结果告知马洋莲和代理人梁联太后,两人却不相信清新县法院和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的调查结果,认为被执行人肯定有可供执行财产,是委托法院没有尽力执行而导致的结果。经该院主管执行工作的罗剑副院长等执行人员多次解释,两人依然不信服,不断到有关部门信访,强烈要求法院派人亲自执行。
考虑到马洋莲已经陷入极度困难的处境,怀集法院经研究决定,案件由该院拨付专项执行经费并派出执行人员,与梁联太一齐到广州执行,由当事人亲身见证执行过程。临出发前,罗剑带领执行法官登门探访马洋莲,叮嘱她安心等候消息,并慷慨解囊帮助她解决生活上的燃眉之急,同时要求执行法官务必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执结该案。
2011年2月,执行法官带着梁联太一齐到广州,依法对被执行人叶志强、刘志刚在八大银行的存款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权属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同样没有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这样的执行结果无法解决马洋莲目前的困难,日后她必然会继续信访。为此,执行法官立即联系了原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执行该案的法官,请求该院派员协助执行。执行法官和越秀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带着梁联太去到被执行人刘志刚的住所,发现刘志刚的家境也不好,居住的房屋是广州市的旧城区,房屋所有人是刘志刚父亲单位的房改房,而且刘志刚俩夫妇目前无固定的职业,其儿子因患病长期需要治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鉴于刘志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刘志刚的住所地进行搜查,仍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执行法官已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
为了使案件能够取得突破,执行法官耐心地做被执行人刘志刚及其父母的思想工作,告知马洋莲目前的处境,以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梁联太与马洋莲进行电话联系,告知她调查的情况以及刘志刚的意愿,取得了马洋莲的理解。当日下午4时,通过执行法官的牵线搭桥,双方当事人终于相互体谅各自的困境,马洋莲委托梁联太当场与刘志刚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刘志刚同意自2011年3月份开始每月支付500元给马洋莲,直至将全部赔偿款支付完毕。马洋莲也乐意接受这样的结果,她认为虽然钱不多,但起码保障了以后的日常生活费用。
一年过去了,马洋莲每月均准时收到刘志刚汇来的赔偿款,罗剑和执行法官也多次对她进行了回访,慰问她的生活。为此,她向怀集法院送来了这封言词真切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