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领导担任审判长调结孩童溺亡案
图片说明:伍敏副院长(右三)在指导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监督交接赔偿款
更加贴近群众、更加务实
院领导担任审判长调结孩童溺亡案
墙上的时针指向了午间13:45分,当指导完双方当事人在永固法庭调解室鲜红的“和为贵”三个大字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交接好赔偿款后,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伍敏长长地嘘了一口气。他摸着空肚子招呼法庭的同志们说:走,吃牛腩粉去!这场从上午九点钟就开始的庭审和接下来的调解工作,虽然花费了近5个小时,大家已是非常疲惫。但看到双方当事人由最初的剑拔弩张到现在释然和解,伍敏还是由衷地感到喜悦。永固人民法庭受理的这个因山塘溺死孩童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是他作为院领导担任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并担任审判长审理的第19个案件,还是典型的难案。其实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难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因案件而关系紧张,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冲突和矛盾加剧,后果难料。
孩童游泳溺死山塘酿悲剧
谁应对小明之死负责?
办好小明的后事后,李某夫妇踏上了漫漫索赔路。“石角塘”山塘的所有人是双龙村委会琴模村第四经济社,但近年来由于山塘经济效益较差,承包人曾几易其手,小明出事时实际上荒废着,并没有人管理。李某夫妇以曾有人看见琴模经济社的社长徐某雇请钩机修复“石角塘”塘基为由认定徐某就是实际使用人而将其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损失近15万元。案件受理后,我院依职权追加了琴模村第四经济社为被告。诉讼中,徐某否认系鱼塘实际承包人,故此认为李某无故起诉他,有损他在当地的威望,与儿子等家人曾数次找李某论理,你来我往几个回合下来,双方的关系变得异常紧张,火药味十足。但徐某认为,尽管事情与自己无关,作为经济社的社长,出于解决纠纷和人道主义目的,他愿意一次性支付慰问金3000元给原告。但李某夫妇要求徐某一次性赔偿30000元才了结此案。双方各不相让,法官多次调解无果。
案结事了,法制教育防患于未然
“现在开庭!”。
案件的事实很清楚。伍敏适时地停止了庭审,并进行了分别调解。他象闲话家常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和前来旁听的30多名群众上法制课。他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始,结合案件实际进行分析。慢慢地,双方不再争吵,并愿意协商解决。伍敏和合议庭成员趁热打铁,将双方分开调解做工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李某夫妇不再坚持原诉讼请求,并同意接受徐某在经济能力范围内的人道主义补偿。徐某本着团结和谐的出发点,同意再增加一点补偿额。经过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徐某愿意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5000元给李某,并自愿承担诉讼费;李某夫妇保证此后不在向任何人追偿小明被溺死一事。协议签订后,徐某当即支付了款项。
庭后,尽管已过午饭时间,伍敏还是向群众和当事人提出建议,无论家事如何繁忙,自家的孩子还是得看管好、教育好,河流、水塘、高压电等地方要远离,确保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公共设施要注意做好防范设施,该设置危险警示的、该加设防护设施的一样不能少,建设和谐社会应人人参与、人人有责。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来参加一次庭审,就是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学到了不少与自己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以后防范纠纷、如何维权打下了基础。
编辑:梁兆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