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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2-15 16:07:13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7年2月10日经院党组讨论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工科负责。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任免、考核、表彰、奖励、培训等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行免除。

各中心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原则上必须聘任一名人民陪审员,方便人民陪审员就近参加庭审活动。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室负责。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室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各审判业务庭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并给予方便和支持。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案件的调查、调解、庭审、评议和判决等各项审判活动;
  (二)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三)参与对本案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本院纪检组或院长提出。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与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
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活动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审判活动的,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向业务庭请假,但当年请假次数不得超过全年庭审安排次数的1/3;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裁判作出之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审判工作纪律;
恪守法官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法官职业纪律,参加审判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官履行义务的规定
  (五)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开庭的,应于开庭二日以前告知,并说明理由。一年内因故不能及时到庭的情况超过三次,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应规劝其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或不再安排其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违反陪审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任命机关和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通报。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每年应当不少于10个案件。并在每次案件陪审后按要求认真填写人民陪审员陪审日记,以供考核。

人民陪审员当年参加陪审案件数少于10件、无故不参加培训或未能履职次数超过全年庭审安排次数1/3以上的,可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应保证按时出勤,如长时间不能出勤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报请任命机关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遵守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七条 对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案件时发现的审判程序违法,或者审判人员有违反审判纪律、枉法裁判的行为的举报,负责核实的部门有义务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答复。

  

第三章 实行陪审制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由研究室统一调配参加审判活动。但可按照“就近”原则给各中心法庭指派人民陪审员。

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案件的分派原则上由人民陪审员自行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案件进行陪审,具体操作办法为:立案庭和有立案权的业务庭室新收适用普通程序并且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如案由、开庭时间等通过“人民陪审员微信工作群”发送给各人民陪审员选定案件。

第十九条 简易程序需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承办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应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申请表》,经本庭负责人审批后,在案件开庭前五天送研究室。

第二十条 研究室接到《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申请表》后,在案件开庭前三天将该人民陪审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承办人,将相关案件的案号、案由、承办人、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通知该人民陪审员,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判结束后,各业务庭内勤应及时将裁判文书按照人民陪审员人数送研究室。研究室据此及时填写《人民陪审员审判工作登记表》报本院政工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判长负责安排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事项:

(一)庭前及时联系人民陪审员,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

(二)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前简要向人民陪审员介绍之前的审理情况;

(三)及时安排案件合议。如不能当庭合议的,确定合议的时间后,应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

(四)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宣判。

人民陪审员除参加审判活动外,根据法院工作需要可参与执行活动。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按每案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交通补助费参照本院因公下乡交通补贴的有关规定计算。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以及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业务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由政工科负责统计并报政工科核实后由院财会具体发放。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庭应尽可能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五章 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案件数量、出庭率、陪审能力、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为25%左右。

年度考核程序:

(一)由人民陪审员于每年12月20日前填写考核表,并将考核表与陪审工作总结及人民陪审员陪审手册一同交院政工科;

(二)由政工科根据各陪审员履职实绩,在征求相关庭、室、队的意见后提出考核意见;

(三)由院党组决定人民陪审员的年度考核等次;

(四)对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二个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或违纪的,提出处理意见,确需免职的,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人民陪审员的考核资料留存政工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获得奖励的人民陪审员,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应当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审判业务庭应建立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登记台帐,逐月将各陪审员参加陪审次数、陪审案件案号、因故无法正常排期次数和因故未能按时陪审次数等情况予以统计,按每月司法报表上报时间报院政工科汇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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