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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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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2-15 16:09:01

人民陪审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全面提升人民陪审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新局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采取分项考核,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加强人民陪审员政治业务素质学习和培训,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我院根据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需要,结合审理案件需求的实际,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培训,各人民陪审员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10分)

第四条 遵守工作纪律,提倡团结协作精神,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作风扎实。(10分)

第五条 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遵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自律,反对腐败,不断提高办案效率,提高办案质量,树立公正形象,提高办案公信力。(10分)

第六条 遵守审判纪律,端正审判作风,严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10分)

第七条 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各人民陪审员在接到参与审理案件的通知后,安排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并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根据近年我院收结案情况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数量的实际,要求每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加案件审理数为不少于10件。(40分)

第八条 能有效掌握并控制庭审节奏,熟练驾驭庭审。(5分)

第九条  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书写宣传人民陪审员理论文章,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撰写相关文章不得少于1篇。(10分)

第十条  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新人民陪审员工作思路。(5分)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90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成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政工科科长任组长,研究室主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审判业务庭庭长、立案庭庭长、书记员管理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室,研究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个人总结、检查相关工作数量和质量的方法,综合评价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通过干警和人民陪审员代表民主测评、推荐,领导小组考核,并报经院党组决定。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反馈到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自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起施行,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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