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指引2
六、保全须知
(一)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必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就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4、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①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证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证据;
(5)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管辖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5、保全解除
(1)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些遭受的损失。
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诉讼代理须知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
2、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二)委托代理人
1、可以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3)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户口薄、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4)当事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以及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和受委托人身份相关证明。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诉讼。
3、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4、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认可其诉讼代理人资格:
(1)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2)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
(3)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的;
(4)具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委托代理权限
1、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行为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交接收诉讼文书、证据等。
2、特殊代理权限
(1)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者特别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授权书中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四)委托代理的特殊情形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一)适用范围
涉外民商事案件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藉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诉讼主体
1、原、被告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以及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为此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2、原、被告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三)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四)答辩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五)上诉期限
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法院。
(六)诉讼翻译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诉讼代理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2、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3、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就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无国籍)自然人予以以确认。
4、外国(无国籍)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外国自然人(无国籍)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5、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外出具的反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6、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交该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委书的证明文件。法院办案人员应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7、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来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法院提交了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欧打或者打击报得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能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