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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人员受伤能适用雇佣损害关系索赔吗?

  • 来源:怀集县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11-23 00:00:00
    问:

  我在邱某夫妇家当保姆。某日,我在邱某夫妇家擦洗窗户玻璃。一行凶抢劫罪犯闯入邱某夫妇家。邱某夫妇发现情况不对与罪犯搏击。此罪犯守候在外面的同伙听到动静,拿匕首闯进邱某家中,将邱某夫妇杀害。我被罪犯刺伤。请问我可以向邱某夫妇的近亲属主张雇佣损害纠纷赔偿吗?请求在邱某夫妇的遗产中支付我的经济损失。

                               彭某

  答:

  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问题,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清楚的情况下才能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姆作为家政服务人员,根据最高人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劳动关系调整。雇佣关系期间所产生的损害,不能一律适用雇佣损害赔偿关系,要根据案情分析。

  你在邱某家做事期间受伤,不能简单地适用雇佣损害赔偿责任来定性。你所受的伤害不是为了雇主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是自身防卫产生的。不能说你的伤害在雇主家发生,就是一种不可否认的雇佣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公布的【90】民他字第23号批复的意见,保姆在雇主家受到伤害,不是为了保护雇主的财产、生命安全,医疗费不属于雇主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调解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彭某你所受伤害的场所虽然是在雇主家,并不意味着雇主对你所受的伤害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按照法律确定的“先刑后民”的责任顺序,一般情形是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责任。有一定法律责任的民事义务人,对自己没有履行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邱某夫妇不能预防到罪犯的突然袭击,对家中的安全措施没有疏于管理,不能预见到罪犯的犯罪行为,邱某夫妇的近亲属对彭某所受的伤害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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